残疾囚犯受到1973年《康复法案》(Rehabilitation Act)第504条(29 U.S.C.§794(a))和《美国残疾人法案》(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第II条(42 U.S.C.§12131)等的保护。《改造法案》的制定是为了适用于包括监狱管理局在内的联邦行政机构,以及任何接受联邦资金资助的项目。《美国残疾人法》的设立是为了规范州和地方政府的项目,即使是那些没有获得联邦资金的项目。《美国残疾人法》第二章规定:“任何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不得被排除在公共实体的服务、项目或活动之外,或被拒绝享受其利益。”美国最高法院在此案中做出了裁决古德曼与美国诉格鲁吉亚案如果囚犯因残疾而受到歧视,他们可以起诉要求金钱赔偿。
然而,监狱官员并不需要提供“不适当的财政和行政负担”或要求“对项目的性质进行根本改变”的设施。如果残疾囚犯的参与会对他人构成“重大健康和安全风险”或“直接威胁”,监狱官员也可以区别对待。最后,一些法院表示,只要歧视政策是为了“合法的刑罚利益”,监狱官员就可以歧视残疾囚犯。”(以上资料于05/02/16于https://www.aclu.org/files/images/asset_upload_file735_25737.pdf).
底线似乎是,有学习障碍的囚犯确实有权要求合理的住宿;但是,监狱官员可能对如何批准和/或实施这些住宿要求施加一些限制。